北京语言大学艺术学院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及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校党字〔2022〕19 号《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北京语言大学艺术学院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及细则》。
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吸收新党员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院党总支具体指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认真做好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关注低年级本科生、少数民族学生等群体,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切实提高新发展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从入党申请到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三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基础。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与了解,增强党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新生入学或教工入职后,党组织应及时了解其政治态度。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师生员工中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年龄、经历、入党动机等基本情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期望。谈心谈话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担任,也可由党总支指派党组织委员、组织员、党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专人负责。谈话人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第五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推优情况,结合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要指导团总支做好推优工作,切实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具体做法按照校党字﹝2022﹞14 号《北京语言大学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党员推荐采取召开党支部会议、党员座谈会或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充分听取党员意见。
第六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以下简称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是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对于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等培养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是:(一)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指出努力方向。(二)督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并注意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情况,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三)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其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四)结合自己的体会,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同时如实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及鉴定意见。(六)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党组织采取对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纪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要注意发挥共青团组织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通过团总支深入开展学习党的知识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每个季度应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篇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要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见所闻,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的方向。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认真填写《北京教育系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如实记录考察情况,考察记录不得涂改。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并记录在党总支会议记录中,年底将分析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调整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变动时,党总支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材料转到新的单位,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民意测验等方式,听取培养联系人、班主任、导师、党员和群众意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总支不能备案发展对象,对支部委员会同意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审议,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在讨论前应对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学习表现进行全面考察。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标准,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是否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确保政治合格。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实际进行综合评价,既不降格以求,也不求全责备,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群众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不能简单片面地以培养时间、学业成绩、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群众测评票数等简单评价代替党员标准。对入党动机不纯的,坚决不能发展入党。
党支部考察发展对象的基本标准如下:(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二)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正确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现状有正确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信心并愿意为之贡献力量。(三)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四)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学习任务,关心集体,热心为公益事业和他人服务。(五)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六)政治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入党动机端正。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介绍入党的程序。(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三条 在接收发展对象成为预备党员前,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政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政审,还需征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意见。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政治审查综合报告。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党总支应当安排发展对象到学校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合格的颁发培训证书,证书超过5 年的应重新参加培训。培训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党总支可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实践性教育培训活动,进行党情国情教育。
第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形成党支部拟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意见,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党支部审查发展对象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推优”及党员推荐情况。“推优”程序不规范的不能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足1 年的不能发展。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活动、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和任务情况,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没有经过党校集中培训的不能发展。(三)综合表现情况。凡在培养考察期内受过处分的,不能发展。 (四)是否列入发展计划。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不能发展。 (五)审查政审情况。未政审、政审不完备、政审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形成完整政审综合材料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 (六)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学生党支部原则上在学生毕业学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委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政审材料、发展程序、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不符合党员条件或教育培养材料涂改严重的,不得审查(审议)通过。 党总支不能预审发展对象,应对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发展对象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第十六条 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单位、申请入党时间等。
公示期:5 个工作日。
公示的范围:教职工为学院,学生为所在年级。
公示的方式:学院微信群或公告栏。公示期间,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向党总支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党总支应设立意见箱或公布电子邮箱、电话,指定专人受理所反映的问题。公示期间没有反映任何问题的,公示期满后,按正常程序进行预审。对反映出的问题,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在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公示情况和结果,应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公示结果不影响其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逐项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十八条 做好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前准备工作。党支部在会前应通知所有应到会的党员;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做好会议需要的表决材料、票箱并布置好会场;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发展对象本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若本人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因故无法参加,应推迟讨论。会议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和考察的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如果有党外同志参会,也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五)本支部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是否能接收其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六)宣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听取与会党员意见后予以通过;(七)在支部党员大会决议通过后,拟接收预备党员表态。
第二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时,应采用票决制进行表决。票决方法具体如下:(一)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票决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每名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一个票决对象只能投一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人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逐个计票、汇总。 (三)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四)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五)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六)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七)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审批。(八)未通过票决的,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应形成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党员对申请人提出的不足和改进意见;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在 7 个工作日内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学生由党总支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谈话,教职工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谈话。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提出要求和希望,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 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总支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考察要求是:(一)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将考察情况如实记录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中。(二)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三)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汇报。应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四)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应履行教育责任。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和综合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本人指出。(五)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所有入党相关材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第二十九条 预备期满前预备党员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及预备期的总结。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本人不足的改正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申请转正的愿望。对于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应由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支部委员会审查。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要进行公示,方式参见发展对象公示要求。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总支要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转正;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转正,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1 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从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应当根据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结果,作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应到、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大会决议,应注明主要缺点和问题以及作出相关决议的理由。会议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本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若本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因故无法参加,应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党员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党委撤销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要求党支部待其预备期满后,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应当对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转入时预备期未满,相关材料齐全的,党支部应接续培养,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转入时超过预备期仍未转正的预备党员,应要求其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办理转正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的,应要求原单位党组织(须是县级及以上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出具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书面说明材料。对因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原单位党组织未对其办理转正手续的,所在党组织应当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因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未能及时办理转正的,所在党组织须及时讨论其转正事宜。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毕业时预备期未满,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党总支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并按期讨论转正问题。党员超过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未按期足额交纳党费、不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情况的,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负责将其转正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全套发展材料归入人事(学籍)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党总支负责建立党员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每年要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学校党委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和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档案和名册,并确定专人管理。按照要求,及时将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信息录入北京市党建 E 先锋发展党员纪实系统。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出现疏漏、延误和遗失等问题。专职组织员要列席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发展会,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北京市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艺术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