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艺术学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 号)、《北京语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字〔2023〕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学院全局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审定;
(四)学院发展战略以及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院发展规划的审定和调整;
(五)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因公出访计划的审定;
(六)学院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七)学院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审定、调整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院党政组织机构等设置和调整;
(九)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十一)学院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合作办学、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涉及上述事项的重大经济合同签订;
(十二)与校外机构开展相关合作的协议;
(十三)院级及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和确定;
(十四)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院系教研室负责人等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推荐优秀年轻教师和干部、党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换届和负责人任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各类重点建设基地、平台或项目;
(二)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列入学院年度预算5 万元(不含)以上(人员支出、劳务支出、行政日常开支、展览展演项目)及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5 万元(不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的追加或支出;
(二)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议题应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经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学院管理干部,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书面征求纪检委员的意见。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人数方可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在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修订艺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提交学校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备案;学院将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巡察监督、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艺术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3月15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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