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艺术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语言大学部(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
第三条 根据会议的需要,可召开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党务秘书参加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讨论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人才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研究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等重要事项,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五)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委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涉及人选推荐、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前,工作方案、考察人选、拟任免人选应在党总支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十条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和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审定、签发,依有关规定公开。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艺术学院党总支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