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各教学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地对教学事故与过失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与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包括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与教学服务等三个方面。教学事故分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二)未与有关部门(包括管理人员)协商,造成教学时间或教室冲突;
(三)教室未按时开门达10分钟;
(四)对教学设备管理不善;
(五)无故迟到、早退(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六)在各类考试中,不认真履行主、监考职责,擅自离开考场超过10分钟;
(七)不按规定评阅试卷、登记上报成绩、处理试卷;
(八)漏登学生成绩或登录成绩错误。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时间核准教学任务书,影响正常排课秩序;
(二)未按规定时间制定出课程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不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四)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或经批准调课而未补课;
(五)无故迟到、早退(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六)试卷命题不合大纲要求,或有严重错误而影响正常考试;
(七)主、监考教师迟到,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八)擅自变更考试评分标准,影响公平、公正评分;
(九)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学生的成绩评定;
(十)漏订或延误订购教材等,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演示和宣传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或辱骂、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旷课、旷工(含监考、实习指导等)造成恶劣影响;
(三)因考前未做好准备,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四)考试前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
(五)考试过程中,主、监考不履行职责,丢失试卷,放任学生违反考试纪律,造成严重后果;
(六)瞒报考生作弊等违纪行为;
(七)成绩管理人员大量丢失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组成校级和学部(院)两级教学事故认定机构。校级教学事故认定机构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学部(院)教学事故认定机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基层部门(教研室、科室等)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校级教学事故认定机构负责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二级、三级教学事故由院系级教学事故认定机构负责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基层部门(教研室、科室等)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字后上报上一级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造成三级教学事故者,由各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备案。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达两次,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对造成二级教学事故者,由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50%的岗位津贴,并将处理情况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两次,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对造成一级教学事故者,各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由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学期50%的岗位津贴。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可参加职称评定和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其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
北京语言大学
201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