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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2浏览次数:字号:[ ]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院科研总体竞争力,促进学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奖励、科研成果奖励和其他前两项未包括的学院认定的奖励。

第三条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北京语言大学 科研项目认定办法》(校科字〔2019〕10号)、《北京语言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校科字〔2019〕11号)、《北京语言大学咨询服务类成果认定暂行办法》(校科字〔2017〕29号) 等办法为准。

根据北京语言大学文件校科字[2019]13号通知,制定学院以下奖励办法:

 

第2章 科研项目奖励

(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教职工,且申报项目时以北京语言大学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1、 完成国家级项目(国家社科项目结项、国家社科艺术学项目结项、国家自然、民委项目结项、“十三五”规划项目结项等国家级项目等),学院奖励每个项目1000元。

2、 完成省部级社科项目结项,北京市社科项目结项,每个项目学院奖励800元。

3、 完成校级项目结项,每个项目学院奖励500元。


第3章 科研成果奖励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以唯一署名人或第一责任人身份完成的成果,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北京语言大学)

科研成果奖励的类别包括:论文类成果、著作类 成果、咨询服务类成果、技术类成果、奖项类成果等。

4、 教师在 B 类 II 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0元。

5、著作类成果奖励标准

(1)专著、古籍整理类著作:三级以上,每部奖励人民币1000元。

(2)工具书类著作:三级著作以上每部奖励人民币1000元。

(3)学术编著、学术译著类著作,三级以上著作,每部奖励人民币1000元。

(4)受北京语言大学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再予以 奖励。

 

6、咨询服务类成果奖励标准

B 类 II 级以上咨询服务类成果,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

7、奖项类成果奖励标准

(1)科研处组织申报的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项,奖励标准如下: 

a.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我校为独立完成单位的或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奖励1000元。

b.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类、 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我校为独立完成单位的或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奖励500元。

(2)教职工自行申报或参评的国家级重要社会组织奖项的奖励,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其他学院认定的奖励

8、教师参加国家级展览、演出项目,学院奖励每人500元(团体项目按项目共计1000元)。

9、辅导学生获得国家级项目,教师奖励500元。

10、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展演活动项目,教师每个项目奖励500元。(团体项目按一项)

11、教师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学术会议且提交的论文发表;教师辅导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且学生提交的论文发表,或辅导学生论文在B类 II 级以上发表每项奖励教师500元。


第五章 附 则

12、每位教师获得的以上所有科研成果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

13、根据教师科研贡献度,学院每年评出一名突出教师,额外奖励1000元。

14、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度12月底,学院统计科研成果,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党政联席会通过。为保证科研奖励的公平、公正、公开,学院将在次年初将上一年度拟奖励的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在学院进行公示。

15、此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全体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16、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语言大学艺术学院。

 

                                              艺术学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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